示范性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示范性诉讼指某一诉讼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与其他诉讼具有相似性,法院对该诉讼所作的判决对其他诉讼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此诉讼判决是示范判决。狭义的示范性诉讼指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契约,约定选择某一具有相同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的诉讼为示范性诉讼,在示范性诉讼判决确定前其他未起诉的当事人暂时不提起诉讼或已经提起诉讼的中止诉讼,接受示范性诉讼判决的约束,此协议为示范性诉讼契约。
根据决定采用示范性诉讼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示范性诉讼分为契约型示范性诉讼(即狭义的示范性诉讼)、职权型示范性诉讼和混合型示范性诉讼。研究表明,美国、英国和德国实务中均有示范性诉讼契约存在。根据既判力理论,除具有对世效力的判决外,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本案当事人,也就是说,则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当然不受本案判决的约束。但是,如果所有案件的当事人达成诉讼契约,约定法院对某一个或几个案件进行审理,其他案件的当事人接受示范判决的约束。
所谓职权型示范性诉讼是指法院依职权决定从具有相同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的案件中选择一件或数件作为示范性诉讼,并中止其他案件的审理,示范诉讼判决对其他案件的审理产生拘束力。英国1999年《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19章和德国于2005年通过的《投资人示范性诉讼法》是这种类型的示范性诉讼立法例的典型代表。所谓混合型示范性诉讼是指当事人达成示范性诉讼契约同时向法院申请,只有经法院裁定允许才能使用示范性诉讼。这种类型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规则》规定的示范性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