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2.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一、农村宅基地建厂房规定
农村土地建厂房的,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征收新规
2021年土地征收的新规定是:农用地进行转用、征地的批准文件有效期是两年。农用地转用或者是征地依据法律经过相关机构的批准后,市、县两年内不使用土地或者不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将会自动失效。不允许有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后,两年内没有实施具体征地、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将会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