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工作的方针如下: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2)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3)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