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目前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数量不断增多,成为了需要特殊关切的群体,尤其是老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所谓的老年人犯罪,可以区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广义的老年人犯罪概念,即老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狭义的老年人犯罪概念,即由于身体、心理、社会生活等方面处于老年化的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我国刑法并无针对老年人犯罪法律适用的特殊规定,在犯罪主体的年龄问题上,刑法第十七条仅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并不涉及老年人犯罪的特别量刑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老年人犯罪适用刑罚时,一般只能诉诸刑事政策,比如宽严相济的原则,这使得本该特殊对待的老年人犯罪群体在区别适用刑罚时于法无据,不利于发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和“矜老恤幼”司法传统,也不利于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1.明确规定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款,规定:“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对老年人犯罪附条件地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放宽对老年人犯罪的缓刑适用条件。原刑法条文并无对老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特殊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条修改为:“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以上三个方面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的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既填补了我国刑法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空白,体现了国家对“矜老”司法传统的继承和发扬,也反映了我国刑事立法上更科学,更符合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