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决定的期间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如果前述机关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应立即变更强制措施;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刑法》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