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如果是借贷情况,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其意义在于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虽然银行转账能证明一方当事人向另外一方转账的事实,也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的往来,但是不能完全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
仅凭转账凭证主张存在借贷关系一方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借款合意的存在,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所以在借贷关系过程中,借贷双方应注意借条、合同的出具以及其他证据的保全,切实维护自身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