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特岗津贴,全称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从1991年开始,国务院给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其主要目的是,鼓励支持他们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决策咨询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培养和带动身边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攀登科学技术的新高峰。应该说,这是政府给予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的一项殊荣。这里面既有政府对他们的已有成绩的认可和肯定,更包含了对他们开创更高业绩的鼓励和鞭策。根据国务院的这一举措,我国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政策,给当地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法律依据】: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发放规定》
津贴的分类与概念
津贴的名目很多,从津贴的管理层次区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或地区、部门统一制定的津贴、补贴;另一类是企业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津贴的性质区分,大体可分为三类:
1、岗位性津贴.岗位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在某些特殊劳动条件岗位劳动的额外消耗而建立的津贴.例如,高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矿山井下津贴、特殊技术岗位津贴、特重体力劳动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盐业津贴、邮电外勤津贴等,都属于岗位性津贴。
2、地区性津贴.地区性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在某些特殊的地理自然条件下生活费用的额外支出而建立的津贴.如林区津贴、地区生活费补贴、高寒山区津贴、海岛津贴等。
3、生活性津贴.保证生活性津贴是指为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和补偿职工生活费用额外支出而建立的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粮价补贴等等.有些企业根据需要,在内部也建立了少量这类补贴,如房租、水电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