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找不到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可以在七日内,依法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来送达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则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