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公积金是可以提取的。它的提取原则和住房公积金基本相同,只要职工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就可以提取。提取的条件是:
1. 购买自住住房;
2.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4. 无房且依法承租住房用于自住;
5. 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等住房消费费用;
6. 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7. 出境定居;
8. 离休、退休;
9. 死亡。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