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额应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