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破产法》中规定的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具体有: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_x000D_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_x000D_
(一)核查债权;_x000D_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_x000D_
(三)监督管理人;_x000D_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_x000D_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_x000D_
(六)通过重整计划;_x000D_
(七)通过和解协议;_x000D_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_x000D_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_x000D_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_x000D_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_x000D_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