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的护栏属于道路附属设施,由公路管理部门进行维护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公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扩展资料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于破坏公路以及附属设施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