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可否作为共有被告为题确实是隶属不纯正连带职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两方均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有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能够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认可的,为共有诉讼”的限定,在诉讼标的共有或者同一种类的情况下,才产生共有诉讼人的问题。根据你上述提供的法律依据,生产者与销售者对受害人的给付内容同一,且均是因为产品瑕疵对受害人导致损害而应承受相应的赔偿义务,应当认为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根据我国法律限定,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属非必要共有诉讼,人民法院认为能够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认可的,为共有诉讼。最新的侵权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受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职责。”限定的也是这个,也是就是你能够申请追加,但是不是必须追加。
2、至于怎样选择法院,当然是选择自己关系最硬的法院了。。。中国的事情你懂的。如果无关系硬的,那就选择相对清廉的,名声好点的;如果都不好选,那就选择地缘关系上远离被告的,至少在地理上占据优势。同时能够省去许多差旅费、旅途奔波、误工时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