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60周岁以下的受害者为城市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为462280元0周岁以下的受害者为农村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为161960元受害人年龄在60岁—75岁之间的:城镇标准为23114元×【20-(受害人年龄-60)】
农村标准:8098元×【20-(受害人年龄-60)】受害人年龄在75岁以上的:城镇标准为23114元×505120元农村标准为8098元×5年5805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