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举措,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章,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举措的侦查行为。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技术侦查举措在《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有规章,最新出台的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对技术侦查举措的主体、适用范围、程序与期限等做了明确的规章。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章: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举措。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举措,按照规章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举措。
实施主体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章,能够行使技术侦查举措的主体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章,技术侦查举措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批准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章,(技术侦查举措的)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举措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举措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举措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由此可见,技术侦查举措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但是具体如何适用,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出详细的解释。
技术侦查举措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并经过批准延长,但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