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宅基地作为我国无全种类,宅基地的取得和流传都有特殊的要求,由于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性,农村居民基于特定的社会关系无偿从土地所有权人处一次性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法律也必定会对他的流转进行一定的限制。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的人员。转让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也将发生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