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果双方能协商公司股份的分割,可以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公司股份,则需分割公司股份。
离婚后,夫妻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也可股份也可以分割给实际负责公司经营的一方,另一方可以补偿其他财产。
公司股东仅为夫妻的,可以清算公司或者拍卖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者拍卖所得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分割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数量按比例分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