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写明
(夫)姓名 民族 出生日期 结婚时间 婚姻状况(初婚/再婚)
生育状况(未生育/未收养/未送养) 身份证号
(妻)姓名 民族 出生日期 结婚时间 婚姻状况(初婚/再婚)
生育状况(未生育/未收养/未送养) 身份证号
我们两人不存在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上述承诺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保证办理《生育证》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弄虚作假。
2、按时查体。遵守双月查体规定,于单月(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到计生服务机构进行孕情监测,或保证两次孕情监测时间不多于60天。
3、及时上报孕情。怀孕后,要及时报告单位计生专职主任,在60日内上报孕情。
4、怀孕期间,不做胎儿性别鉴定。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妊娠的',经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同意后再实施流引产手术。
5、及时上报出生。生育后24小时内报告单位计生专职主任。出院后,立即交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当月上报出生。
以上承诺,保证如实履行。如有做不到,按有关规定甘愿接受处罚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