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2、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从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4、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自治机关,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5、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作为国务院的行政管理部门,可能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地方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制定规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