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软件著作权寄过去自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收到相关材料之日受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收到符合规定的著作权登记材料之日为登记受理日,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_x000D_
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