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欠条怎么处理
财产权利文书、证件系占有取得某项财产的根据,丧失此证据就丧失了某项财产的所有权,盗窃借据实际上侵害了债权人的财产所有权,因而,财产权利文书、证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侵害对象。
借据”“欠条”是一种债权凭证,它起着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作用,它本着并不是财物,而是一种财产性利益。所谓财产性利益是指财物以外的有财产价值的利益,这种利益及可能是永久性利益,也可能是一种一时的利益;既可能是积极利益,也可能是消极利益。积极利益是指权利之类的含有积极增加财产意义的利益,消极利益是指免除债务之类的不消极减少财产而产生的利益。我国虽未对财产性利益做出明确规定,但认为应将其纳入纳入盗窃的对象。
一是盗窃“借据”“欠条”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借据”“欠条”本身并无价值,但实践中往往盗窃借据”“欠条”的行为却给受害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一些那些以盗窃方式从债权人处获取借据并加以销毁、隐匿企图赖债违约、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产生的违法性行为有些很难通过民事手段恢复原状,甚至很多情况下比诈骗行为恢复原状更难,因为诈骗行为往往多出被害人基于意思瑕疵处分行为的环节,会留下有关案情的“蛛丝马迹”,证据的获取有时反而更加容易。而盗窃“借据”“欠条”的行为则不同,由于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被害人难以获得足够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特别是“借据”“欠条”作为被害人实现债权的唯一证据时。
三是应将财物犯罪扩大解释为包括财产性利益。我国关于财产罪的刑法立法条文都仅使用了“财物”一词进行表述。财物到底包不包括财产性利益,法律未予以明确。但认为:利益仍应该在财物的范围之内,将“财物”解释为包括“财产性利益”,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正如受贿中的”财物”扩大解释为“财产性利益”一样可以为人们接受。另外盗窃罪属于财产犯罪,刑法类罪的也将其化为侵犯财产犯罪,而不是侵犯财物罪,这也说明立法的目的不仅限于保护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