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伤认定时效中止的情形:_x000D_
(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而尚未作出结论的;_x000D_
(二)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当事人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的;_x000D_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_x000D_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_x000D_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_x000D_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