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新规定。认定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首先需要确定何谓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需要注意,认定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时要注意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方式互相转换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角色定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往往存在着互相转换的问题。这种行为方式的互相转换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
(1)行为人既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行为,也实施领导行为;
(2)行为人由一般参加行为转换为积极参加行为;
(3)行为人由积极参加行为转换为领导行为或者组织行为;
(4)行为人由组织者或者领导者沦为积极参加者或者一般参加者;
(5)行为人由积极参加者沦为一般参加者。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涉黑判决后能否减刑?
黑恶势力犯罪,除了明确规定限制减刑的,其他的都是可以减刑的。如果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且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都可以减刑。但如果涉黑达到十年以上犯罪的,在减刑时从严控制。能否减刑,这个跟罪犯在监狱里的劳作表现情况以及罪犯的日常表现情况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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