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补充侦查公安一定要送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一、补充侦查能改口供吗
在案件诉讼中,侦查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在必要的情况下需要进行补充侦查的情况下,那么对于原来的口供可以进行更改吗?补充侦查可以改口供,但改口供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翻供,一般情况下,翻供需要有相应的证据及事实相互印证,否则公安机关会认为是嫌疑人拒绝认罪或认罪态度不好,进而将自首、坦白等从轻或减轻情节不作为考虑的范围。所以该口供需要慎重,有可能导致不良的法律后果。《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