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股权质权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股权质权具有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承揽合同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承揽合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民法典规定质权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质权有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的股权质权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股权质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是:
(一)实际支出的费用;
(二)利润和预期可得利润;
(三)停工窝工损失;
(四)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五)发包人应当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违约金、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