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离婚协议中如果约定的是对于子女财产的赠与,则不能撤销;如果约定的是对于夫或妻一方财产的赠与,则可以撤销。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等所做的约定,其中财产的赠与能否撤销的问题,应分两种情况讨论:
1、赠与的对象是子女,此时赠与行为是以解除双方夫妻关系为目的,放弃对共同财产分割的权利的赠与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将财产赠与子女是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一种补偿子女的行为,依法不能撤销;
2、如果是对夫或妻一方的赠与,则属于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此时如果一方反悔,并起诉离婚,要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则该行为无效,以法院判决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