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夫妻离婚在分割合伙企业财产时,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那么,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对该合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