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能适用协议管辖,但是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法律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适用哪些法院管辖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当得利
构成以下要件适用不当得利。1、一方获得利益。即因一定事实的发生,一方当事人在财产上取得利益,包括积极取得与消极取得两种表现形式。积极取得就是指财产数量上的积极增加,如取得财产权利;消极取得是指当事人的财产应当减少而没有减少,如债务没有清偿而得到免除。2、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即对方当事人因一定事实的发生而使其财产总量减少,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现实所拥有的财产总量的减少,如财产丢失或财产所有权被他人侵占等;间接损失是指应当获取的利益而不能取得,如应当受偿的债权而又得不到实现。3、获得利益与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一方获取利益是对方受有损失的直接原因。4、没有合法根据。利益受损方财产所受到的损失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承揽合同纠纷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承揽合同纠纷可以约定管辖。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承揽合同纠纷不可以约定管辖,所以发生承揽合同纠纷,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来确定管辖法院。
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可以适用专属管辖
劳务分包合同不可以适用专属管辖。因劳务分包合同发生的纠纷的性质属于债权债务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在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否专属管辖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情形有: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