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XX县人民法院:
原告XX诉被告XX一案,贵院现已受理。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管辖,而申请人早在xx年离开xx,现居住在xx市XX路XX小区XX号楼xx室(附户籍证明复印件),同时原告在诉状中亦承认申请人现住XX市XX路xx楼xx单元,因此,贵院应当将本案移交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申请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贵院裁定移送。
特此申请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