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1、撤诉,不仅包括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也包括不按照开庭传票的要求参加庭审,视为撤诉的情形。2、退费的前提是当事人在起诉时,全额交纳了诉讼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