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不能帮别人打官司。资格证是申请执业,从事职业的资格凭证。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或考核获得。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申请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3、在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资格证书,在申请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协会考核合格。法律依据:《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执业申请书;(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三)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五)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执业申请登记表》。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