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却没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实践中属于较为常见的问题。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来指定清算组。
法院将从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其中的专业人员中确定清算人员。
同时,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