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村干部没有权利取消低保。低保只能由审批机关进行改正。农村低保严格按照“村民申请、村委会调查、村低保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政府初审、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其低保评议小组由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选举产生,所有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即一年一评定,上年低保享受对象,须在次年开展民主评议,不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人员将予以取消,并不是某个具体的个人决定的。保障对象虚报、隐瞒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经查明后取消。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戴金挂玉、饲养宠物等,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邻居生活标准的可以取消。有劳动能力且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村级公益性劳动的可以取消。
政府反映情况,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低保资格的取得或丧失,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理,应该经过公示,不应该无端取消。
低保户是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享受该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九条 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