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在缴存政策方面,新政策将缴存基数调整时间由原来的每年7月1日改为每年的1月1日;对住房公积金补缴的范围、补缴额度的计算作出明确规定;增加了灵活就业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军队用人单位及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定;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将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提取政策方面,新政策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缴费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为支持家庭互助购房,缴费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住房全部产权的,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缴费职工,可以立即提取住房公积金。为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方便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新政策规定,可将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缴费职工,配偶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无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无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通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方式可获得缴费职工提取申请材料信息的,可无需缴费职工提供相应的纸质材料。在贷款政策方面,双方正常连续足额汇缴的情况下,二手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