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5、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7、房屋地理位置图及经营场所、仓库平面图;8、药店企业负责人、质负责人无兼职证明;9、药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负责人无违规证明;10、法定代表人对质量负责人聘用合同或聘书。
【法律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