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新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有望对“快递保价”产生的理赔纠纷进行根治。
《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定优先”原则,因此快递企业的快递服务合同条款中关于保价和赔偿规则的内容显得格外重要。
【法律依据】: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