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的几种目的:
(1)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促进经济发展;
(5)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安全生产有以下基本原则:
1、安全生产基本原则: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抓经营管理的同时必须抓安全生产;
3、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对企业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4、“三同时”原则: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5、“三同步”原则:企业在考虑经济发展,进行机构改革,技术改造时,将安全生产要与之同时规划、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运作投产;
6、“三不伤害”原则:教育职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7、“四不放过”原则: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没有追究责任不放过;
8、“五同时”原则: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经营工作的时候,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