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对方不让自己看孩子的孩子问题,以此来实现自己的探望权权益。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一、对方不履行协助探视权该如何
对方不履行协助探视权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协助执行的责任。拒不履行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得强制执行子女的个人和探望行为。因此,一方不履行协助实现探视权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绝履行协助责任的相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如果孩子已经满了八岁,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不得强制执行探望权。
二、探望权受阻如何救济?
探望权一般从双方协议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之日起便自动享有,任何个人或单位非经合法程序,不得干扰、阻挠探望权的正当行使。
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进行说服、教育或警告,对拒不服从者可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本身进行强制执行。
三、探望权的行使可以强制执行吗?
探望权的行使是能强制执行。但只能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员进行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所以在对方不让看孩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能对子女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