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给钱,另一种是给房,当然也有既给钱又给房的地方。如果我们选择要钱,那么国家会找专业的评估单位来评估房子。一般来说,影响估价的主要因素是当地市场的估价价格、周边商品房的估价价格和置换价格,然后结合相应的政策和标准价值,再给予拆迁户现金补偿。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亦即法律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定性为行政管理工作。楹庭拆迁团认为,征地拆迁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因此,根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根据《征补条例》)的规定,行政相对人无论是对房屋征收决定(14条)、补偿决定(26条)还是停水停电、违法强拆等其他政府违法行为不服,均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征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协议纠纷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里区分了“补偿协议”与“补偿决定”,前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后者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种区分是有意义的,既然法律未像限定补偿决定纠纷诉讼类型那样限定补偿协议,对后者提起民事诉讼也是无可厚非的。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无法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等不利后果。而在行政诉讼中,则奉行“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并非不苛以行政相对人任何证明责任,但这一证明责任只限于“完成初步的证明”。所谓完成初步证明,即证明确实有侵犯自身权利的事实发生即可。政府拆迁不合理怎么办?拆迁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拆迁给房子还给钱吗的问题,律师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