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立案后,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犯罪证据;证据充分后,应当按照程序逮捕犯罪分子;并将案件材料送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证据充足,应当起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处刑罚。公安机关立案后,可以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配送渠道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逃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