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财产保全的法律风险:
(一)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二)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三)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防范意识:
(一)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二)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三)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四)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五)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