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生效的裁判文书具有权威性、稳定性、排它性和可执行性的特点,而再审程序使生效的裁判文书重新受到审查,使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被迫中止,这就决定了它不同于普通的一、二审程序。从本质上说,再审程序是基本诉讼程序之外的特殊的司法救济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再审程序,但并没有对再审立案的标准和再审改判的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考察上海审判监督工作时指出:“新的申诉和再审体制,不能是无限度的,无限再审势必动摇二审终审原则,也不利于维护终审裁判的既判力和公信力,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从根本上讲,无限申诉、无限再审,会使许多合法权益长期处于悬置状态和不确定地位,长此以往,势必导致社会关系紊乱,危害社会稳定。所以,今后启动再审程序,一定要十分慎重,从严掌握。”笔者认为,不仅启动再审程序应该从严,而且再审改判也应该从严。具体表现为改判标准与原则严于立案标准,改判条件和改判范围的严格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