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是考虑三种因素:(1)债务人是否应当行使权利的因素。债务人的债权到期,若不及时行使权利,将可能引起权利消灭或者发生权利变动的不利后果,或者可能不当减少债务人的财产而损害一般债权人的利益。(2)债务人能够行使权利的因素。不存在阻碍债务人行使权利的客观障碍,若债务人因为客观障碍不能行使权利,则不得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待。(3)债务人消极地不行使权利的因素。债务人已经对第三人行使权利,但其行使权利的方法有所不当或者其结果并非有利,不属于债务人消极地不行使权利的范畴。消极地不行使权利,表现在债务人方面主要为债务人“消极地不作为”。至于债务人是否有行使权利的意图,以及债权人是否已催告过债务人行使权利、债务人消极地不作为是否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则非所问。风险提示: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有哪些权利?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风险提示: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如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权已届履行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如何理解“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风险提示: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公司应该怎样行使债务的抵销权
公司要如下行使债务的抵销权,具体2、检查持有的债权是否到期; 3、主张债务抵销人履行通知对方的义务。双方虽然互相负债,但不会主动抵销,每个人都有权主张自己的债权;若一方主张抵销债务,则必须通知对方,让对方知道抵销。风险提示:企业破产债务抵销要件: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
债权人可主张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主张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风险提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注意事项: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公司如何行使债务的抵消权?
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二、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