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上岗证如何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以及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规定,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短期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中期有期徒刑。
二、证件造假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实践中,更多的企业很多情况下遇到的时职工在入职时存在提供虚假学历的情况,在认定方面多数法院裁判意见倾向于员工提供的学历会对影响企业做出录用的决定,员工提供虚假学历不仅在诚信方面存在问题,而且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用人选择权,对其他求职者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在道德上是应受谴责的。从法律角度而言,该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欺诈行为,欺诈行为认定后,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认定无效。除劳动报酬外的其他劳动权益不应当得到支持(下面列举的北京、浙江、广东、陕西法院此种观点。)
但也有法院认为虽然员工提供了虚假学历,但能否认定欺诈需要考量如下因素:一是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与劳动者的虚假陈述情况;二是实际工作岗位与学历的匹配性;三是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或告知要求是否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四是用人单位有无及时行使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