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管辖对于管辖变通的规定: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特殊情况的管辖,如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等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