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预付账款属于企业债权,而不是企业债务。预付账款是买卖双方协定的,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货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债权,一般包括预付的货款、和预付的购货定金。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制度》 第十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企业会计制度》 第十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