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水文地质勘察是保障水利工程、保护地下水资源安全的重要手段。根据《水文地质勘察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水文地质勘察资质增项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勘察单位应当具备与勘察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基础设施。在勘察过程中,需要具备相应的射孔、试压、防渗等专业设备,并且要有一定数量、熟练程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其次,勘察项目与原有资质具有必要的技术协调性。此处强调的技术协调性是指勘察过程中需要涉及的技术内容和原有资质存在重叠,需要保证勘察工作具有必要的技术协调性,避免因为不同领域的分割导致勘察工作无法开展。最后,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相关的资料齐备、真实性强等条件,同时需要在审核过程中提交相关的技术方案、经验总结等材料,提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