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二) 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不正当手段包括: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中小型企业最容易成为被抢注的对象。因为中小型企业在向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往往并不是先注册商标再推出产品,更多的是当自己的产品有一定影响后才注册商标。
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作为合作者,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3、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三)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法律依据】:
《商标授权确权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一)是在先使用的商标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二)是商标申请人对该商标已经被他人使用明知应知,满足这两个条件时,就可以推断商标申请人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商标。
结合这两条规定来看,在认定是否构成商标恶意抢注时需要判断三个因素,即何为“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明知或者应知”,且在认定商标恶意抢注时,三个判断因素缺一不可。 与此同时,应将对抢注人主观恶意的认定置于核心地位,弱化对“具有一定影响”条件的认定,将知名度、特定关系等条件作为推定具有抢注他人在先使用标识主观恶意的综合因素予以考量。 商标只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实际进行使用是其获得相应保护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