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实刑一般是在服刑一年半之后,可以呈报减刑,减刑期根据减刑分来定,只要是减刑分够了,没有违规的行为,就可以申请,值得注意的是,每次减刑有间隔,减刑分要够,进入监狱后才开始算减刑分。
三年实刑的话,大概在服刑一年半以后可以呈报减刑,减刑九个月到一年。减刑一般是一个季度一次。只要减刑分够了,没有违规,就可以呈报。但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每次减刑都是有间隔期的,现在的间隔期一般是一年。比如说这次减刑一年,那下一次减刑无论如何要等一年以后才行。
2、减刑是要有减刑分的,每一次呈报减刑后,所有的减刑分清零,然后重新开始计分。通常说来,减刑一年需要80分,而服刑人员每个月能拿到的分大约是5分左右(表现较好的。最好的能拿到6分),也就是减刑一年需要16年月的减刑分,也就是一年零四个月,加上呈报材料和法院裁定下达的时间,刚好是一年半左右符合呈报减刑的要求。
3、只要进入监狱后才开始有考核分,才开始计算减刑的时间。而法律规定,原判5年以上的,要开始执行一年半以后才第一次减刑,五年以下的,相应缩减。但至少也在一年以后。而之前在看守所的时间,只是计算刑期,不算减刑的考核。因此,按通常在看守所半年时间,到监狱后还有二年半,过了一年半后拿满分,可以呈报减刑一年左右。
二、限制减刑的条件是什么?
第一,对判处死缓的累犯可以限制减刑;第二,对七类严重的犯罪,被判处死缓的可以限制减刑,分别是因为故意进行杀人、投放危险物质、绑架、抢劫、放火、强奸、爆炸的犯罪;第三,被判处死缓的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可以限制减刑。法官可以依照具体的犯罪情节等情况,在判决时同时作出对犯罪分子限制减刑的决定。
三、减刑的法定程序怎么走?
(一)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这里有几个关键点,主要从以上几点进行理解:
1、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的减刑,必须要提出减刑建议书。
2、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机关是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是指依法执行拘役、管制的公安机关和依法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监狱。减刑建议书是执行机关制作的,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的正式书面文件,也是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的依据。
3、减刑建议书向执行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不是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不能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二)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减刑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后,不能简单作出决定,要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里的“审理”一般是书面审理,审理的内容主要是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犯罪分子是否符合减刑条件等。
(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的程序合法,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减刑;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减刑。对于裁定减刑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执行机关。
(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必须经过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定,执行机关无权直接决定减刑;有关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必须是依据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不能在执行机关未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情况下,受理减刑案件,更不能直接作出减刑裁定。
四、减刑的限度有多大?
减刑是在原来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但是,无论是刑种的减轻,还是刑期的减轻,都必须减得适当,即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如果减得过多,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果减刑的幅度过小,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难以起到鼓励、鞭策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减刑制度的积极作用。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限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
刑法的存在,主要就是为了对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惩罚,最重要的做法之一就是判处一定时间的刑期,让犯罪分子进监狱改造,减刑是为了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的一种做法,在监狱里如果有重大的立功表现,也可以减刑,这就更有利于提高犯罪分子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