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薪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薪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薪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薪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薪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薪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薪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薪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薪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薪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薪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薪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薪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章的薪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薪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章中所指的“基本薪资”,机关实行职级薪资制的人员,指职务薪资、级别薪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薪资、技术等级(职务)薪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薪资和薪级薪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薪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章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薪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薪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薪资照发。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章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薪资待遇。
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